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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书和裁定书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5-12-18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执行裁定书与执行判决书的核心区别在于性质和适用阶段。执行裁定书是执行程序中处理程序性或特定实体问题的裁定文书,而执行判决书是审判程序中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终局判决文书。
案件审理阶段,法院对权利义务争议审理后作出的是执行判决书,解决债权债务、侵权责任等实体问题;执行程序中,法院为推进执行或处理具体问题(如查封财产、中止执行)作出的是执行裁定书。
若需纠正原判决,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出具新判决书;执行中处理程序问题(如驳回执行异议)则用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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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与执行判决书的区别,在特殊情形下会有具体体现:
1. **执行回转**:当执行依据的判决书被撤销或变更时,需用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回转,以纠正原执行行为,需依据新生效文书作出。
2. **案外人异议**:执行中案外人对标的提出异议,法院会作裁定书。若不服裁定且认为原判决书有误,需审理原判决书;若认为执行行为错误,仅针对裁定书救济,处理方式与判决书是否错误紧密相关。
3.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法院出具的是执行裁定书,用于审查仲裁裁决(非诉讼文书),与法院自身作出的执行判决书(审判结果)在审查对象、程序和法律依据上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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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依据看执行裁定书与执行判决书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判决书需写明案由、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法律适用等内容,解决实体争议,允许上诉,是审判程序的产物。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明确裁定书适用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程序性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中止、终结执行情形均以裁定书作出。执行裁定书内容简洁,处理执行中的具体程序或实体问题,除少数可复议/上诉情形外,一般一经作出即生效。两者在法律依据、适用阶段和效力上差异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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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执行裁定书与执行判决书时,需注意避免以下常见错误:
1. **混淆救济途径**:执行判决书需在上诉期内上诉,部分执行裁定书仅可申请复议,错误适用会导致权利丧失。
2. **忽视时间限制**:上诉期、复议期、异议期均有严格规定,错过期限将无法改变文书内容。
3. **不审查文书内容**:未核对当事人信息、裁决事项、法律依据等,可能导致对权利义务的错误认知,影响后续行动。
若不慎出现上述错误,可随时咨询我为您解答,帮助判断是否有补救措施,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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