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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流转和转让有区别吗

发布时间:2025-12-18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宅基地流转或转让中,常见的错误操作需避免。
1. 将流转和转让混为一谈:部分人误将“流转”当作“转让”,签订《转让协议》却约定“20年后收回”,导致合同无效(转让是永久转移,不得约定收回期限),或误将“转让”当作“流转”,未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受让人无法获得使用权。
2. 忽视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转让宅基地时,未征得村委会或村集体的同意,直接与对方签订协议,导致转让行为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如已支付的转让款无法追回)。
3. 流转期限超过20年:流转宅基地时,约定流转期限为30年,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导致后期权益无法保障(如20年后对方拒绝归还宅基地)。

若您已出现类似错误,可进一步向律师咨询,寻求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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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宅基地流转和转让的区别,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1. 流转的法律依据:流转属于“使用权临时转移”,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如出租、入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宅基地虽无明确承包期,但实践中流转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流转无需改变宅基地的“使用权主体”,仅转移“使用权益”。
2. 转让的法律依据:转让属于“使用权永久转移”,需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转让的条件(如受让人需为本村村民、无宅基地等),且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转让需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使用权人,原使用权人丧失权利。

结论:流转是“临时使用”,转让是“权利转移”,二者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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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流转或转让中,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
1. 合同无效风险:
实例:村民王某将宅基地转让给非本村村民李某,签订《转让协议》并收取5万元转让款,但因李某非本村成员,该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被法院认定无效,王某需返还5万元转让款,李某无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双方均遭受经济损失。
2. 权益丧失风险:
实例:村民张某将宅基地“流转”给外村人赵某,约定流转期限为30年,赵某在宅基地上建房后,张某因流转期限超过20年(无效部分)要求收回,赵某拒绝,张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仅支持张某收回“20年后的使用权”,但赵某已建房,张某需赔偿赵某的建房损失,导致张某不仅无法收回宅基地,还需承担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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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流转和转让是农村土地领域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宅基地流转和转让存在显著区别。

1. 若存在流转行为:流转是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包括出租、入股、转包等形式,原使用权人保留最终的使用权归属,流转期限通常不超过20年(参照《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流转后受让人仅获得“使用资格”,不改变宅基地的所有权性质。
2. 若存在转让行为:转让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完全转移”,原使用权人将宅基地的使用权永久让渡给受让人,受让人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如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转让需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后原使用权人不再享有该宅基地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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