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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期多久

发布时间:2025-12-15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在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期的管理中,常见以下错误操作需规避:
1. 混淆督导期起止时间:错误将“重组协议签署日”或“资产过户日”作为督导期起点,实际督导期起点应为“重组实施完毕之日”(通常以资产交割完成、股份登记为准),导致督导期计算错误,引发监管处罚。
2. 督导期内未配合独立财务顾问履职:如拒绝提供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财务数据、未及时披露督导报告,违反《重组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应当配合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的规定,可能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
3. 忽视板块差异化督导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重组后若涉及核心技术人员变动,需在督导期内向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报告,若未履行该义务,可能触发交易所问询。

若您在督导期管理中存在操作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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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期内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
1. 督导期内业绩承诺未达标引发的监管风险:例如,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收购标的公司,约定标的公司3年内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亿元,但督导期第2年实际净利润仅1亿元,独立财务顾问未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警,导致投资者索赔,上市公司及财务顾问均可能被证监会处罚。
2. 督导期信息披露违规风险:例如,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但未及时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因未履行督导职责,被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影响其后续保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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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期的时长问题,需结合重组类型和监管要求具体分析。
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期通常为1个完整会计年度,但存在特殊情形会延长。

1. 若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或配套融资):持续督导期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不少于1个完整会计年度。
2. 若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配套募集资金:持续督导期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不少于3个完整会计年度。
3. 若为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持续督导期同样遵循上述区分标准,但需额外关注板块差异化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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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期可能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需重点关注:
1. 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延期导致督导期延长:若重组时约定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超过3年(如5年),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独立财务顾问需在业绩承诺期内持续督导,督导期将延长至业绩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超出原3年的法定督导期。
2. 上市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导致督导要求升级:若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交易所可能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增加督导频率(如每月提供专项报告),并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进行全面核查,增加督导成本和合规压力。
3. 独立财务顾问更换引发督导责任衔接问题:若原独立财务顾问因违规被暂停业务,上市公司需更换新的财务顾问,新顾问需对剩余督导期内的事项重新履行督导职责,可能导致督导工作重复或遗漏,影响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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